防排煙問題二:防煙樓梯間加壓送風獨立前室不送風的防煙方式問題。
《防排煙標準》第3.1.5條第1款,防煙樓梯間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時,可僅在樓梯間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當獨立前室有多個門時,樓梯間、獨立前室應分別獨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在一些地區的技術指導文件中,明確指出當獨立前室設有電梯門時,前室按多個門考慮,前室需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我認為地方的這種規定存在爭議。

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4.3條第5款(強條):除住宅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外,防煙樓梯間和前室內的墻上不應開設除疏散門和送風口外的其他門、窗、洞口。很明顯這里并沒允許開設電梯門。從 規范上來講這種做法本身就與《建規》強條不符,然而一些地方技術指導性文件人性化的補充了設置普通電梯時的做法,例如《山東指引》在規定里設置了前提“如果設置了電梯”,至于為什么設置并沒明確,可能是經過消防專家論證也可能是其他,這里不跨專業討論,電梯層門的耐火極限應大于1.00h。
前面所述的結果是建筑在防煙樓梯間前室設置了普通電梯,電梯門耐火極限大于1.00h,但前室仍是防煙樓梯間獨立前室,依舊適用《防排煙標準》第3.1.5條第1款,防煙樓梯間當采用獨立前室且其僅有一個門與走道或房間相通的情況,(電梯門不屬于與道或房間相通,且普通電梯門在火災時會被切斷電源,不存在開啟的可能),只需在加壓送風量計算時適當增加電梯門縫漏風量即可,沒必要單獨設置機械加壓送風系統。在同樣能達到前室防煙的技術路徑中,工程師應優先選擇更經濟的方案。



蘇公網安備32058102002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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