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興工業建筑疏散走道的排煙設施如何設置?
作者: 發布時間:2026-03-25 15:34:39點擊:1173
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8.2.2-10條的規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以及其他廠房或倉庫內長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應設置排煙設施。而關于疏散走道排煙設施的設置,《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6.3-3、4.6.3-4條款只明確了公共建筑疏散走道排煙設施的設置要求,如下:《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6.3-3/當公共建筑僅需在走道或回廊設置排煙時,其機械排煙量不應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兩端(側)均設置面積不小于2㎡的自然排煙窗(口)且兩側自然排煙窗(口)的距離不應小于走道長度的2/3。《建筑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GB51251-2017)4.6.3-4/當公共建筑房間內與走道或回廊均需設置排煙時,其走道或回廊的機械排煙量可按60m3/(h·㎡)計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設置有效面積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積2%的自然排煙窗(口)。那么,工業建筑的疏散走道的排煙設施應如何設置?是否可以按公共建筑疏散走道的設置要求執行?2025年6月,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編制發布了《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工業建筑分冊》,其中的第四章節4.1.6條對此進行了明確,具體如下:《合肥市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常見問題技術指南·工業建筑分冊》4.1.6/《防排煙標準》第 4.6.3 條第 3 款和第 4 款中未明確工業建筑走道排煙設置規定,應如何設置?工業廠房中檢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時,是否應設置排煙設施?答:工業建筑中的走道排煙設置可參照《防排煙標準》第 4.6.3條中公共建筑走道的有關規定執行。工業廠房中檢修通道兼作疏散通道時,應設置排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