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是為客人提供住宿及餐飲、會議、健身和娛樂等全部或部分服務的場所,主要由客房部分、公共部分、輔助部分組成。其中,旅館的客房是提供住宿服務的空間場所。
根據《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4.7條的規定,地下室不應布置居室。

那么,對于為客人提供居住休息服務等類似功能的旅館客房,是否可以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場所內呢?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
4.2.1-1條規定,客房不宜設置在無外窗的建筑空間內。
可以看出,規范并未直接禁止旅館客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而是委婉的要求“不宜設置在無窗的建筑空間內”。畢竟客房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很可能會造成客房無外窗,也就無法具備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風條件,影響住宿體驗。
當然,也可以采取機械通風、設置采光井等補救措施,但通風采光效果及居住體驗不會太好。《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4.2.1條文說明指出:客房一般不宜設在地下室及其他無窗的建筑空間內,如在特殊情況下設置,則必須設有機械通風,并應符合衛生和消防要求。
也就是說,旅館客房可以設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內,但若無外窗應采取機械通風等符合衛生、消防等要求的措施。
不過有一例外,公寓式旅館客房類似于住宅,臥室與使用燃氣的廚房應設置外窗,以滿足自然采光與通風的要求,不能采用機械通風的方式。即如果公寓式旅館客房設置在地下無法開啟外窗,則不能設置在地下建筑內。規范條文如下:
《旅館建筑設計規范》(JGJ62-2014)
4.2.3 公寓式旅館建筑客房中的臥室及采用燃氣的廚房或操作間應直接采光、自然通風。
另外,根據國內一些省市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等規定,旅館客房不能設置在地下二層以下樓層,比如北京:
《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2025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15號令修改)
第五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地上部分或者利用人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地下三層以及地下三層以下開辦旅館。
因此,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內的旅館客房還應符合所在地區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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